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院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根据规定,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办学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前,省、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预算资金下达我院。
四、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