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建议名单的总人数,以及学院办学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院在名额分配时,将按照各系的学生管理情况、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和特殊学生群体人数等确定各系资助名额。
第六条 每年10月,省、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资金下达我院,学院将及时将具体名额分配给各系。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各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节,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系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特殊学生群体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
第十条 每年10月1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已享受过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系学生管理部门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次,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汇总后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全院本学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照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名单和下拨的具体金额及时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