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统称为“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教育和劳动锻炼。
第五条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简称“院学管委”),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院学管委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至3名,由分管学生、教学和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政办公室、保卫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宣传统战部和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组成。上述人员均为职务任职,职务变动时人员自动变更,不再另行文。
院学管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院学管委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院学管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学院学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完善学生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应当由院学管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到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部)登记备案。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院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含复查)工作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相关院(系、部)等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二条 因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校就读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对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有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应征入伍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逾期或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迟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入学手续的办理工作。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对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学生工作处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经院学管委或其授权机构复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资格备案。教务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具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学信网站上登记备案。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程序:
(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处申请入学;
(二)学生工作处对申请入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三)新生持学生工作处开具的入学通知单到相关院(系、部)报到。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复查程序和方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实行等级制的,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原则上,学生不得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德育考评成绩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测评、院(系、部)审核等形式进行。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患疾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凭本人申请、医院证明,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体育教师安排的体育保健活动,对积极参加者,其体育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军事训练课是学生的必修课,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可以申请下年度补修一次。对应征退役学生,可以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军事训练课成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学生辅修专业(课程)管理办法》,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可以辅修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辅修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有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本专业或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经历、学业成绩及在校表现等材料进行真实完整的记载与存档。对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建立失信行为约束与惩戒机制。对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学生,毕业前可视其表现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 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1/3者;
(二) 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1/3者;
(三)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或课堂纪律者。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院(系、部)院长或主任同意、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参加重修,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院长或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第二个学期初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及有其他特殊理由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院(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院学管委或其授权机构研究批准后,可以转读其他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充分征求学生的意愿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招录学生少于20人的专业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单独组建教学班级的专业,学生原则上应转读其他专业。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学院予优先考虑。
学院集中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和第三周,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学期转专业的学生需降一级学习,同一专业大类内专业调整不需要降级。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对转专业的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能毕业。
五年制大专学生、以特殊形式招录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五)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
(六)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或应当予以休学:
(一)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应上课时数三分之—者;
(二) 请假时间需要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基于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填报《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除服兵役外,三年制高职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休学处理,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不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复学。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休学和复学手续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按学院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正常补考后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两次。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享受奖、助学金参评资格,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留级学生按照留级年度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留级两次后,又符合留级条件的;
(二)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院规定时限内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四)学院研究应当休学而拒绝休学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九)经学院研究应当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院(系、部)研究后,报院学管委审核。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予以退学的,经院(系、部)研究后,报院学管委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达,通过学院官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处理决定申诉时限到期后,对没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注销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院要求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学院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
(二)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获得学院规定的学分且完成学院其他规定教学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三个月后可向学院申请重修。重修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填写实际发证日期)。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三年制6年,五年制7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安排重修。
第四十四条 对辅修学院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开具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备案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追回或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追回或撤销。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官方媒体声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院长信箱、院领导接待日、阳光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精神疾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依据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经学院批准需要走读的学生,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制定相关办法,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青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国家奖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选、推荐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院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方面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含毕业设计)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均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对未成年学生,含监护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对方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未成年学生,含监护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对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记过(含)及以上纪律处分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分决定,均提交院学管委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的影响期为6到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均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院或有关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院学生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二条 院学生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遇不可抗力时,时间顺延)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抵触的,可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改正;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邵职院院字﹝2018﹞85号)同时废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