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2019-03-12

邵职院院字﹝2018﹞82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促使学生在文明良好的育人环境中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进行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处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如实交待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深刻认识检查,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事件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事态扩大的;

(四)积极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同案人或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涉及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的;

(七)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八)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关系人积极配合教育的;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团伙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知情不报、订立攻守联盟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认错态度差,知错不改或屡教不改的;

(六)有干扰、妨碍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行为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教唆或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九)家长不配合事件调查处理,无理取闹或滋事的;

(十)酗酒肇事的;

(十一)打群架或使用凶器伤害他人的;

(十二)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给予合并处理,且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综合类奖励的评比资格;

(二)对学生干部(含学校、院系部和班委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撤销其学生干部资格;

(三)对学生党(团)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应提交所在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其毕业时间尚未达到处分影响期,在处分影响期满后,视其表现发放毕业证。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施或其他手段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仿造等学术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集体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违法违纪,应当受到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的。

(九)违反学校规定屡教不改,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虽未受到刑罚处罚,但受到国家机关关押或留下案底,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发表或散布不当、不实信息,给党和国家、社会、学校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或故意损毁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拒绝执行学校正常教学或管理安排,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不尊敬师长,侮辱、诋毁或殴打师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破坏或移走消防设施,在教室、宿舍及校园内使用明火、违章使用电器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火警、火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或传播淫秽、暴恐视频及其他违法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谎报险情、警情,散布恐慌恐怖信息,制造混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公共卫生,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不听劝告,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寻衅滋事,无故谩骂、侮辱、诽谤、诈骗、诬陷、伤害或殴打他人,或作伪证、制造假案、无故挑起事端、制造矛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唆、指使或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或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下河下塘游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审批登记,擅自介绍或组织同学打寒暑假工(含周末工),或擅自组织同学聚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伤害等事故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携带猫或狗等类宠物、毒品或其他禁用物品进入校园,不听教育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未经批准,不在学校宿舍住宿,逃夜达3次或长期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二)晚上1100后,不按时熄灯休息,在宿舍吵闹、玩耍或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告的;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留宿异性或未经批准留宿外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换、霸占床位或房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添置宿舍设施、影响宿舍整洁或安全的;

(六)在宿舍桌柜或门窗墙壁上乱涂画(划)、乱张贴、乱悬挂的;

(七)不打扫卫生,不整理内务,屡教不改的;

(八)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别人财物,造成影响的;

(九)在宿舍大声喧哗、娱乐,不听劝告,严重影响别人学习或休息的;

(十)擅自抛掷垃圾、杂物、污水的;

(十一)离开宿舍后,不关门、关窗、关电、关水,给学校、同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教室、实验实习室、图书馆、阅览室、文体馆等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规定,不听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考试管理、实习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不听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3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5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

2.每天晚自习按1课时计;

3.班级、院(系、部)或学院安排的集会、文明卫生活动及其他教学活动,每次按1课时计。

4.日常上课或其他规定要参加的活动,迟到或早退1次,计0.5课时。


第四章  处理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一)调查取证

违纪事件一般由院(系、部)负责查证。对情节复杂且后果严重的违纪或违法事件,在学生处、保卫处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查证。学生违纪可采用的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工具、音像、影像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受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证言。

5.院(系、部)出具的综合表现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及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及其他材料。

7.其他有效材料。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在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学生违纪调查取证材料,对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学生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依照如下权限研究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1.对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部)党政联席(或扩大)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学生工作处对院(系、部)提交的处理或处分建议进行审核后,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一般15日内,提请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决定。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籍贯、专业班级等)。

2.学生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

3.处分的种类和处分影响期。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行文单位名称和行文时间。

6.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管理:

(一)处分决定自学校下文之日起生效。

(二)学生处理或处分决定通过学院网站或办公系统传送达学院相关部门。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撤销毕业证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按规定报送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由院(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如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如学生已离校,可以采取邮寄或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对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院(系、部)、其他部门或个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六个月;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十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一)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若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影响期,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影响期的一半。

(三)学生纪律处分影响期届满时或提前解除影响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的书面申请,由原行文部门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影响期的决定。

(四)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或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应征入伍、求职或其他需要签具政审意见时,相关部门应将其处分情况如实载入。

第四十一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为其开具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限期(一般为七日内)离开学校,学生个人相关材料或物品由本人带走或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18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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