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职院院字﹝2018﹞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包括五年制大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积极参加劳动锻炼。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处理学生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主任:院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教学、保卫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政办公室、保卫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宣传统战部和院(系、部)主要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到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部)登记备案。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因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校就读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对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有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应征入伍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复学手续的办理工作。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一)提出申请。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或不宜在校学习的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学生工作处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审核。
(三)备案。教务处对具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学信网站上进行备案。
新生办理复学手续程序:
(一)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报到单到所在院(系、部)报到就读。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复查程序和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实行等级制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原则上,学生不得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德育考评暂行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按照学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患疾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凭医院证明,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体育教师安排的体育保健活动,对积极锻炼者,其体育成绩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军事训练成绩不合格者,下年度补修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生辅修专业(课程)管理办法》,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或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或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将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 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1/3者;
(二) 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1/3者;
(三)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课堂纪律者。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若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院(系、部)院长(或主任)同意、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后,参加重修,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每学期课程考核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部)院长(或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个学期初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由本人书面申请(采用专用格式文本),通过院(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经过批准后,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读其他专业,并将数据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所报读专业的学生人数少于20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单独组建教学班级的学生,原则上要求转读其他专业(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不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后方能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1次专业,转专业手续集中在6月和12月办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五年制大专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五)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
(六)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者;
(二) 一学期请假需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基于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填报《学生休学审批表》并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除服兵役外,三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不得超过7年。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休学处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开学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校不予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休学和复学手续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院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级两次。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享受奖、助学金参评资格,不能参与评先,次学年可重新享受奖、助学金和评先资格。
留级学生按照留级当年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累计留级两次后,又需要进行留级处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的;
(四)必须休学而拒绝休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连续两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依照程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提请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退学决定通知书由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交的,由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退学处理决定申诉时限到期后,没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做退学操作,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程并获得学分,任意选修课程获得规定最低学分,并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最长学习期限(含休学,三年制6年,五年制7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重修,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领导接待日、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依据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经学校批准需要走读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相关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十佳青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品或者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国家奖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选、推荐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方面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均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院(系、部)当面或者书面告知学生(对未成年学生,含监护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对方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院(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未成年学生,尚应告知其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的影响期为6至12个月。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均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政办、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校外法律和教育方面的专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要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改正;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邵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18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